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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政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承購資格審查作業須知

一、 花蓮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(以下簡稱青年住宅)承購資格審查作業,特訂定本作業須知。

 

二、 申請承購青年住宅之申請人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
(一)年滿二十歲至年滿四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。

(二) 戶籍設籍於花蓮縣(以下簡稱本縣),且設籍本縣累計滿五年者。

(三)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。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計算,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。前項第三款所稱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、申請人之配偶、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卑親屬及其配偶。 同一戶籍(即同一戶號)僅能承購一戶,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。

 

三、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,個別持分合計換算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,視為有自有住宅。 前項共有住宅為公同共有關係者,應依潛在應有部分計算面積。

 

四、 申請承購青年住宅之時間及審查相關注意事項,由本府另行公告之。

 

五、 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書件,向本府申請承購:

(一)申請書。

(二) 家庭成員一個月內戶籍謄本資料及遷徙紀錄證明書。

(三)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
(四)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者,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。

經本府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,駁回本申請:

(一) 資料不齊,經本府限期七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。

(二) 資格不符合本作業須知第二點規定者。

經本府審查符合資格者,應依本府通知期限及方式繳納訂金,逾期未繳納者,視同放棄承購資格。

依前項規定繳納訂金者,本府將以抽籤方式排定選屋序號,申請人取得序號後,應依本府選屋流程進行選屋及簽約作業。

前項選屋及簽約作業,由本府另行公告之。

 

六、青年住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本府得依原售價強制買回:

(一)房屋所有權人有出售之需求者。

(二)房屋所有權人有租賃行為者。

(三)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以通謀意思表示之方式,致使所有權有移轉他人之虞者。 本府為確保前項原售價買回權,得訂定相關措施。

 

七、為防止不當炒作房價,申請人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,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,不得出售、出典、贈與、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。 為保全本府強制買回之權利,申請人應於辦理簽約時,同時簽署預告登記同意書,始完成承購手續。

 

八、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,本府得另以公告補充說明之。